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滕检刑检刑诉〔2018〕10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4811992********,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案发前系山东省滕州市**有限责任公司工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滕州市**镇**村**号,现住山东省滕州市**小区**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29日被滕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滕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0日23时1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鲁******轿车行驶至滕州市**路**街路口东路段处时,被后方王某某驾驶的鲁******号轿车追尾,后王某某报警,被告人李某某被滕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查获。经酒精含量检验,被告人李某某每百毫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2.2毫克,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程度。2018年8月29日,被告人李某某到滕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证人王某某证言,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鹏展

刘杨

2018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在滕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两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