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莱芜检一部刑诉〔2020〕39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 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3712021991********,汉族,大专文化,中国共产党党员,山东**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济南市莱芜区**镇**村,现住济南市莱芜区**道**号**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莱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5日零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莱芜区***大街由东向西超速行驶至******公司行政楼西侧一百米路段时,与孟某某(男,35岁)驾驶的鲁******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孟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经鉴定,李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公安机关于2020年2月15日2时22分在济南市人民医院抽取李某某静脉血,并于同月18日进行检验,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45.2±6.1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复印件等;2.鉴定意见:检验报告;3.视听资料:监控录像;4.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5.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孟某某陈述;6.证人证言:证人徐某某证言等;7.被告人供述与辩解: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建华

2020年8月2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未委托辩护人,且被取保候审于现住址,联系方式150208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2份、补充材料5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