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章某检一部刑诉〔2021〕3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22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济南市章某区**庄街道**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与朋友在济南市章某区柳沟社区东边的一个饭店内吃饭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面包车沿章某区眼明泉街由南向北行驶。23时46分许,被告人李某某行驶至龙泉路路口时,与宋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章某区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宋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8.0±3.7mg/100ml,属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12月4日经电话传唤后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或者减轻情节,认罪认罚的法定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梦盈
2021年1月12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385417****)。
2、案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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