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天桥检一部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051980********,汉族,大专文化,济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济南市天桥区**街**号,现住济南市天桥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天桥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本市天桥区北园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三孔桥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对李某某采取血样,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4.7±5.3mg/100ml。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李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刑事技术照片等;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查获采血过程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晓武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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