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下检一部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1811980********,汉族,初中文化,系济南市章丘区**镇**村村民,住该村南北大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于2019年10月21日中午饮酒后,于当晚22时许,驾驶鲁A*****号轻型普通货车,自济南市章丘区出发,沿历下区经十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奥体中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检验: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1.7±5.6mg/100ml,系醉酒状态。
2019年10月24日,鉴定意见作出后,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俊香
2020年9月9日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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