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部一刑诉〔2019〕32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2000********,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镇**村**组**号。2019年10月2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沂水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小区门口路段时,与顺行在前的沂水县**街道**村黄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刮撞。经事故责任分析认定,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检验,案发时被告人李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59.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证人黄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国庆
徐敏
2019年1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现在家(联系电话:1519408****);
2、侦查卷宗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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