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南检二部刑诉〔2021〕1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28321970********,汉族,高中文化,****,沂南县自来水公司事业编制人员,山东省沂南县人,住沂南县****C区*号楼*单元*楼东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沂南县**路**号)。2020年5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沂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沂南县城汉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悠山美域附近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239mg/100ml,已达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检查笔录;2.鉴定意见;3.书证;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洪峰
检察官助理:杨朝霞
2021年1月12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中,电话13583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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