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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检三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02197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户籍所在地及现居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镇**村。2013年8月14日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30日被广饶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8日21时4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鲁******轿车沿省道231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一干桥处时,与黄**驾驶的鲁******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70.37mg/100ml。经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3.证人证言;4.勘验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成朋飞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东营市东营区龙居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鉴定人名单1份;

4.抽血录像光盘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证据开示笔录》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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