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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252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38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平度市**镇**路**号,现住平度市**庄小区**号楼**单元***户。2020年3月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4日经平度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1月14日23时04分许,被告人李某某持C1类驾驶证驾驶前照灯不符合技术标准的鲁******号小型面包车沿平度市厦门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小区门前驶入路左,与对行王某某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车辆损坏。经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青岛德正信资产评估事务所认定,王某某的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8909元。2020年01月17日,经对案发日提取的李某某血样进行检验,在送检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8.7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赔偿被害人王某某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9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刑事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2.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乙醇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萍

2020年11月2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_5.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理由说明表一份

_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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