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一部刑诉〔2020〕230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9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楼村**号,现住威海市环翠区**镇**号楼**室。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1日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又于2020年5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甲于2019年9月11日20时30分许,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在威海市环翠区**镇柳林社区倒车时,撞到董某某停放于路边的鲁******号小型轿车。案发后,被告人李某甲让父亲李某乙顶替其驾驶员身份。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李某甲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4.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被告人李某甲承担该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查询表、驾驶人行驶证、驾驶证查询结果单、呼气检测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交通违法照片、赔偿协议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董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威海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道路事故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副 检 察长 李中军
检察官助理 徐绯阳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威海市环翠区**镇**号楼**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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