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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夏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71991********,汉族,大学文化,群众,务工,户籍地山东省夏津县**镇**村**号,住**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经夏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夏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被夏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夏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7日晚上,被告人李某甲在李某乙家吃饭时饮酒。当晚23时1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G514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夏津县**镇变电所路口东处时,与王某某头东尾西停放在公路南侧的冀******重型半挂牵引车-冀*****挂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尾部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甲受伤,车辆损坏。经抽血化验,被告人李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2.2mg/100ml,为醉酒驾驶。经责任认定,被告人李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在案发后被送往夏津县人民医院治疗,民警在夏津县人民医院见到李某甲并对其抽取血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信、归案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2.证人李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乙醇检测报告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可适用缓刑,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夏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保虎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夏津县**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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