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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46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331972********,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临沭县人,住临沭县**街道**村。2020年5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3日18时50分,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鲁******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225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225省道奥德燃气路口时,与对向行驶向西转弯的李某甲驾驶鲁******号小型汽车相撞,致车辆损坏,李某某、李某甲负事故同等责任。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7.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侦破情况说明等书证;鉴定意见;李某甲的证人证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艳飞

2020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76549**** 

2、_卷材料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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