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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宣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化区院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130706197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住宣化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将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办理,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从**小区朋友家喝酒出来(刚行驶300米左右),驾驶冀GE****号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宣化区钟楼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钟楼红绿灯路口东处,因酒后驾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mg/100ml,后经抽血送检鉴定为165.1mg/100ml。其对查获过程及抽血送检结果均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无;2.书证: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相关文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基本信息,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破案报告书,呼气检测结果,人员电子档案,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户籍证明信等;3.证人证言:无;4.被害人陈述:无;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乙醇含量鉴定意见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无;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查获及讯问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城区道路上被交警现场查获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刚刚驾车开出不久,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构成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得到从宽处理。本案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李金峰

检察官助理:董  婷

2020年6月12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3131****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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