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达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安检二部刑诉〔2020〕8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2303197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安达市***乡**村*屯。2020年7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安达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达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17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安达市牛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敬牛路路口时,与沿牛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此路口左转的郭树峰驾驶的黑M*****号捷达牌小型轿车相碰撞,造成两车损坏及李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188mg/100ml。经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81.83mg/100ml。经安达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认定:郭树峰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李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李某某人员电子档案、到案经过、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无前科劣迹工作说明、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告知书、认罪认罚承诺书;
2.证人证言:
证人郭某某证言;
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及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
4鉴定意见:
黑龙江骏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中心黑骏博(2020)交司鉴字第0177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哈尔滨大工司法鉴定中心哈大工(2020)毒司鉴字第YC05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达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益政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伍份。
5.证人名单壹页。
6.证据目录壹页。
7.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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