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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龙城)刑诉〔2020〕26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321993********,彝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组,住徐州市丰县**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某曾因酒驾于2019年2月3日被四川省西昌市公安局查处。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6日2时4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鲁A*****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原301省道萧县**镇地下道北路段,撞上梁某某停在路边的皖L*****重型半挂车。经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04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萧县公安局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9月1日经萧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及到案经过、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证明被告人李某某经电话传唤到案,曾因酒驾被行政处罚,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涉嫌醉驾,负事故全部责任。

2. 证人古某某的证言,证明2020年8月25日晚和李某某一起吃饭时李某某饮用了啤酒,李某某酒后驾车返回丰县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

3.被害人边某某的陈述,证明其丈夫梁某某于8月25日下午将皖L*****重型半挂车停放在**镇地下道北侧,次日发现水箱护栏被撞坏, 对方赔偿了800元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8月25日晚,其酒后驾驶福迪牌鲁A*****小型普通客车从淮北市返回江苏省丰县,途径萧县**镇地下道北段撞上路边停放的一辆货车,对乙醇检测结果无异议。

5.安徽永泰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证明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6.04mg/100ml。

6.萧县公安局制作的视听资料,证明侦查人员对查获、询问被告人李某某及带其抽血检测的过程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经侦查人员电话传唤 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罚;曾因酒驾被行政处罚、无证驾驶,应从重处罚;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定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二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永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住徐州市丰县**食品有限公司。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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