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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濉检检一刑诉〔2020〕125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621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濉溪县人,现住濉溪县**镇**村**庄**队**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1日被濉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濉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日21时5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皖******小型面包车,沿濉溪县五沟镇五沟新街界沟路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界沟路与迎宾大道交叉路口处时,发现交警正在例行检查。李某某遂驾车逃离欲逃避检查,后在五沟镇五沟新街天主教堂路段处被民警再次查获,经呼气检测李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168mg/100ml,后经抽血检测,李某某全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1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等书证;

2.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大胜

检察官助理:张兵义

2020年5月2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6.《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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