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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烈检刑一刑诉〔2020〕108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淮北市,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淮北市烈山区东外环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费寨村路段时,与刘某甲停放在路边的鲁******号(挂车鲁*****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追尾,致李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同年7月6日,经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的全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9.81mg/100ml。同年7月16日,经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某甲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前科情况核实证明、归案情况说明、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赵某某、刘某乙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公信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淮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鹏

检察官助理:王恒玮

2020年8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875612****;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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