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无检一部刑诉〔2020〕73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幼儿园校车驾驶员,住安徽省无为市**镇**行政村**自然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7日被无为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为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20时40分,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皖B*****号小型轿车从无为市**镇街道向**镇**行政村方向行驶,当其行驶至**行政村村部路段处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现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120mg/100mL。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查获经过、前科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气检测结果单、现场检测报告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肖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安徽师范大学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宣告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季海青
检察官助理:刘 琼
2020年5月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电子卷宗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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