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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定检一部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定远县人,身份证号码341125198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定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定远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3月2日被定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浙DE2***小型轿车,行驶至定远县**镇**大道**学校门口路段,撞到唐某某驾驶停在路边的皖AFS***小型轿车尾部,事故造成两车受损。被告人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交通事故双方民事部分达成赔偿谅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唐某某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汪玲

2020年6月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安徽省定远县**镇**村**组**号住所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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