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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全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41964********,汉族,初中文化,住全椒县**镇**新村**栋**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全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全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5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1时1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在全椒县**镇**街与**路交口,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现场对其酒精呼气检测,结果104mg/100ml,后被带至全椒县人民医院抽血检测。其血样经安徽金盾司法鉴定所鉴定结果为: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1.5mg/100ml,超过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标准。

被告人李某某经公安干警电话通知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勘验、检查笔录等;

5.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保红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取保候审于全椒县**镇**新村**栋**号

2.案卷材料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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