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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0〕94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21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临泉县人,户籍所在地临泉县**街道**社区**号,现住临泉县**小区**号。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9日20时许,李某某酒后驾驶一辆黑色豪爵牌两轮普通摩托车,沿临泉县港口路由南向北行驶,行驶到港口路与四化路交叉口南3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9.0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安徽高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4. 临泉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郭徽

2020年12月4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住临泉县**小区**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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