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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公诉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7841989********,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安丘市人,住安丘市**路**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1月23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2020年3月8日被安丘市公安局决定并执行监视居住。

本案由安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13日16时32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沿安丘安孔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该路段30公里+300米处时与郑某驾驶的鲁******(鲁*****挂)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0.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2.鉴定意见;3.视听资料;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的酌情从轻情节,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云龙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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