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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宁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91987********,汉族,群众,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赤峰市宁城县,住宁城县****社区**小区**号楼**单元****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04月20日被宁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宁城县看守所。

本案由宁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4日13时47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蒙DF****号越野车拉乘他人从宁城县八里罕镇“瓦罐小吃”饭店出发,沿国道508线行驶到存金沟乡二十家子将乘客卸载后,又驾驶该车沿国道508线返到宁城县八里罕镇热水街里由西向东行驶至龙跃洗浴宾馆前,将行人秦某某刮撞后驾车逃逸,致秦某某受轻微伤住院治疗。经公安机关认定本次道路交通事故被告人李某某负全部责任。经建平县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00.42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到案后,被告人李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基本情况、常住人口信息表;违法犯罪查询单;电话查询记录单、事件单;查获经过;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单及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检测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查询信息等。

2.现场勘查笔录。

3.证人秦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建平县医院法医鉴定所乙醇含量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车引发交通事故并且逃逸,应从重处罚,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宁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祝增才

2020年04月23日

附: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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