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诉刑诉〔2018〕26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70********,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孟津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8年11月30日经孟津县公安局决定,同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01日22时20分左右,在孟津县**镇243省道**村口路段,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与由东向南左转弯行驶郭某某驾驶的豫******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3.5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河南金剑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江霞
2018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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