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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孟津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诉刑诉〔2018〕26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70********,汉族,小学文化,住河南省孟津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8年11月30日经孟津县公安局决定,同日被孟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洛阳市孟津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01日22时20分左右,在孟津县**镇243省道**村口路段,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由东向西行驶,与由东向南左转弯行驶郭某某驾驶的豫******号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3.5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经认定,李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郭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证明等书证;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河南金剑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津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陆江霞

2018年12月6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孟津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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