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始检一部刑诉〔2020〕Z80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3年**月**日生,出生地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身份证号码4402221993********,汉族,初中文化,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人,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村**组**号,现住广东省中山市**村**大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始兴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始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始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2日0时08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粤FY****号小型轿车搭载周某某行驶至始兴县沈所镇沈所墟路段时,与行道树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周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2020年5月19日,经广东法正司法鉴定所鉴定,事故当天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28.87mg/100mL,周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始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叙明
2020年9月8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住所位于广东省中山市**村**大街**号。
2.案卷材料共两册,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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