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二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231984********,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镇**村**号,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小区**栋**号。2017年12月2日,因非法存储汽油,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1月16日,因酒后驾车和驾驶报废车辆,被天津港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罚款36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4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2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4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04月1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鲁N****5的黑色大众捷达轿车至天津市滨海新区河南路安阳里小区附近,从王某某(另案处理)手中购买30桶汽油,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情况,将该汽油存放在其驾驶的车中,后在公共道路上非法运输。后经天津市应急管理部救援消防局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驾驶车辆里的塑料桶内的可疑液体为汽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告人供述;

2、 证人王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 行驶证及驾驶证信息、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危险化学品目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4、 鉴定意见书;

5、 行车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拘役一个半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法律适用和适用简易程序均无异议,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盈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134759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材料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