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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二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11980********,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天津市西青区,户籍地天津市西青区**镇**村**路**号,现住天津市河西区**路**广场**-**。2020年3月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9日21时47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津DY****的白色现代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河西区解放南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浯水道交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0.1mg/100ml,系醉酒驾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照片等物证;

2.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5.身份证明、案件来源与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某对起诉书认定的犯罪事实、法律适用和适用速裁程序均无异议,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文峰

代理检察员:杜梅华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本市河西区**路**广场**-**。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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