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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二部刑诉〔2020〕12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211969********,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农业,住天津市北辰区**镇**号楼**门**号,户籍地河南省林州市**镇**村**号。2019年12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缴纳保证金人民币壹万元,2020年5月12日被北辰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29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津R****1号小型轿车沿天津市北辰区庄园北道由西向东行驶到庄园北道与京津公路交口处时,被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交警支队引河桥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7.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纠正违法经过等书证;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结论。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巩宝强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天津市北辰区**镇**号楼**门**号,电话号码:13502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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