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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多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多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多伦检公诉刑诉〔201960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5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311956********,汉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多伦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多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926日被多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多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9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9622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照正三轮载货摩托车,沿S304线由西向东行驶至多伦县境内大北沟镇军红山西面馆前时,与前方同向许某某停放在道路南侧公路上的冀H****8号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一起李某某受伤及双方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某案发时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98.87mg/100ml,属于醉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多伦县公安局受理案件登记表、证人证言、道路事故现场勘查及现场照片、锡林郭勒盟蒙医医院司法鉴定所人体血液中乙醇含量测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被告人亦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多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吕峥

2019930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多伦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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