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默特左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土左检一部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21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土默特左旗,住土默特左旗**镇**路**管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土默特左旗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
本案由土默特左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0日01时0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蒙A*****号小型轿车沿土默特左旗察素齐镇云川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道路西侧公共卫生间南30米处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蒙A*****号小型轿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以(呼)公交(物)鉴(酒检)字【2019】3424号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78.42mg/100ml,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规定值。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并发生交通事故,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树岗
检察官助理:范欣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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