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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211987********,汉族,专科,企业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金某某**镇**大道**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被金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7日凌晨,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奥迪小型轿车到金某某迎宾大道中石化加油站,后经过毗河桥走六横道经**幼儿园旁到观岭大道的**广场小区。事后,经提取被告人李某某的血液样品送成都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所检验,其血液样品乙醇浓度为177.9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朝敏

2020年9月16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视听资料光盘十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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