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生于1968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0824196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苍溪县,现住苍溪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3月1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苍溪县公安局决定并取保候审。
本案由苍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3日晚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自己家中饮酒后无证驾驶川HM****二轮摩托车沿二郎村二组往山花村六组祖某某家中行驶。被告人李某某到达后,因日常琐事与祖某某等人发生争执并打架,李某某遂报警。民警在处警过程中发现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2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曹某某、文某某、祖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7.血液提取过程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溪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侯晓华
检察官助理:李 悦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住苍溪县**镇**路**号**栋**单元**楼**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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