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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攀仁检刑诉〔2020〕17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4251981********,彝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四川省会理县**镇**村**组**号,住所地:四川省攀枝花市西区**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2月11月5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8月19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2年10月2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攀枝花市东区一出租房内饮酒后,驾驶云******二轮摩托车搭乘陆某某拟从攀枝花市仁和区总发乡到南山,当车行驶至攀枝花市仁和区上城路段时与郑某某驾驶的川******号小货车相撞,发生两车受损、李某某和陆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攀钢劳研所检验鉴定,李某某送检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96.6mg/100ml;经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交警大队认定,李某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及酒后驾车负事故同等责任,郑某某违反未注意观察道路相对方向车辆让直行车辆先行的规定负事故同等责任。

2、2020年7月6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攀枝花市西区**镇**村**组**号的家中饮酒后,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墨龙电动三轮车搭乘熊某某从家出发到达攀枝花市仁和区总发乡蔬菜批发市场买菜后拟返回家中,当车行驶至攀枝花市仁和区中坝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李某某酒精检测结果为136.4mg/100ml,交警随即将其带至攀枝花市仁和医院抽血备检。经攀枝花法正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案发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5.6mg/100ml;李某某案发时驾驶的无号牌墨龙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0月11日被攀枝花市公安局仁和区分局立案侦查,因其在监视居住期间潜逃无法到案,该局于2013年3月2日向检察机关撤回移送起诉,2020年7月6日,被告人李某某又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文书及材料;视听资料及刑事照片;撤回起诉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郑某某等人的证言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攀枝花市仁和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俊宏

                                                  2020年10月23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83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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