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高检刑诉〔2021〕7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024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威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9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独自驾驶牌照号为川A*****的灰色奥迪牌小型汽车从成都市新都区方元路出发,欲往天府新区,途经北星大道右转进入北三环路主道,并沿西三环路、南三环路主道行驶至剑南大道北段辅道后由北向南行驶,1时23分许行驶至高新区剑南大道北段石羊立交出城方向下桥处时被民警查获。经对李某某作酒精呼气检测和抽血检验,结果分别为132.7mg/100ml和119.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李某某的醉酒程度、驾驶距离及初犯、认罪悔罪等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俊
2021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64900****;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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