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青检刑诉〔2021〕7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4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威远县**镇**村**组**号,现住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楼**号,2020年6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23时43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川A*****的大众牌小型轿车,沿**路**段**道由**桥向**立交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路**段**道与**路交叉路口时,被民警挡获,经抽血检测,其血液乙醇浓度为158.9mg/100ml,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小冬
2021年1月2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已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80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意见书壹份、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函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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