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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会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诉刑诉〔2019〕16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26197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会东县,住会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会东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5月27日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会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东公(交)诉字[2019]184号移送审查起诉的被告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我院于2019年10月23日收到卷宗2册。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19年10月25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5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川DDX***普通小型面包车自会东县堵格镇“刷把村”往燕子岩村方向行驶,行驶至“刷把村”至“燕子岩村”路段5KM+600M处时,将车停于路中,后与过路的驾驶员发生纠纷,出警民警发现李某某身上有酒味,传唤李某某到会东县公安局堵格派出所接受调查,经对李某某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80mg/100ml;之后民警将李某某带至会东县堵格医院进行血样提取并送检,经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凉山分所鉴定,司法鉴定意见: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和含量为180.0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呼气式酒精检测单;2.证人证言:徐某某、王某某、肖某某的证言;3.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四川鼎诚司法鉴定中心凉山分所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验笔录、图及照片;6.光盘制作说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醉酒驾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会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衣刚

2019年11月6日

附:

    1.起诉书10份。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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