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仁检诉刑诉〔2019〕49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11965********,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仁某某人,现住四川省仁某某**乡**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仁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川******号轻型仓栅式货车在倒车过程中撞到雷某停放在路边的川******号小型轿车,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3.8mg/100ml。

案发后,李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李某某赔偿了雷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无证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李某某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婷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住四川省仁某某**乡**村**组**号,联系电话135682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