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天成检刑诉〔2021〕3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21991********,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镇**村**组,住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街道**路西段**小区**期**栋**单元**号。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凌晨1时5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饮酒后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从成都市天府新区**街道**小区**期地下停车场出发,沿万安街道万安路西段由麓山大道方向往政府街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路西段**小区**期外路段时与孙某某驾驶并停放在道路右侧的川A*****号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两车受损,无人员受伤。经抽取血样检验,被告人李某某的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74.8mg/100mL。经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认定,被告人李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明知对方车主报警而留在现场,视为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无前科,本次系初犯,造成交通事故并承担全部责任。综合考量,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一个月二十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宗刚
2021年1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街道**路西段**小区**栋**期**单元**号,联系方式:159287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证据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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