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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某某检一部刑诉〔2019〕43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汉族,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6528271972********,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和某某**镇**村**组**号,现住新疆和某某**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6日被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7日被和某某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9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6日21时50分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新M*****号轻型普通货车在道路上行驶至和某某天鹅湖路天鹅小区前处路段时,被和某某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6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 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宏

2019年1212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新疆和某某**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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