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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舒检刑诉〔2020〕42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831997********,汉族,初中,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舒兰市,现住舒兰市**街**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舒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2日23时,被告人李某某与其朋友孟某某在舒兰市**烧烤店吃饭饮酒,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喝了四瓶雪花牌啤酒。2020年11月13日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吉B****2号小型面包车搭载孟某某从饭店出发,沿舒兰大街向北行驶到**大路,沿**大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到舒兰**中学西大墙向北转弯,后行驶到**小区北门,孟某某下车回家。被告人李某某继续驾驶车辆沿舒兰市**大街由北向南行驶,在行驶途中与一出租车相遇并发生口角。出租车司机发现李某某有饮酒驾驶机动车嫌疑,被告人李某某见状继续驾驶车辆向南行驶到**大路路口,右转进入**大路,在舒兰市**街路口进入舒兰市**街。在舒兰市**街路口与围堵他的一辆出租发生剐蹭后继续行驶。当行驶到舒兰市**街**火锅店门前时,与前来围堵的另一辆出租车发生剐蹭并继续行驶。当行驶到舒兰市**街**串店附近时,与前来围堵的另外一辆出租车发生剐蹭后弃车离开。出租车司机报警后,舒兰市公安局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李某某查获。民警当日对其抽血送检,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技术检验,被告人李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3.75mg/100mL。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刑罚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依法出具的案件提起、到案经过、侦查终结、户卡信息、呼气酒精含量检验记录表、抽血照片、机动车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书证;

2.证人孟某某、张某某、李某东、崔某某对李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对其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供述与辩解;

4.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吉)公(交)鉴(理化)字[2020]002172号技术检验报告;

5.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及抽血情况执法记录仪刻录的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李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子龙

2020年12月3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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