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检一部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9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现住吉林省德惠市******。2008年犯盗窃罪被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15年因寻衅滋事被抚松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德惠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德惠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吉A1**黑色力帆牌小型轿车在本市站前育红胡同行驶时,被德惠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巡逻时发现,遂对其例行检查,发现其无证驾驶机动车,并有饮酒驾驶的嫌疑,遂用酒精测试仪对其吹气检查,确认其系饮酒驾驶机动车,后对其静脉血进行提取,并送长春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检测 ,经该中心检验,被告人李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3.33毫克/100毫升,已达醉酒驾驶。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公民户籍信息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2长春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清

检察官助理:周嵩阳

(院印)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