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检刑诉〔2020〕31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031984********,蒙古族,吉林省白城市人,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吉林省白城市**区**村;曾因猥亵他人,于2010年6月12日被白城市公安局洮北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7日被大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大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5日22时多,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逾期未检验的车牌号码吉GP**的铃木牌两轮摩托车,被大安市舍力派出所民警查获,对李某某进行呼吸酒精检测结果为92mg/100ml,经白城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在送检的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鲁某某证言;
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琦
检察官助理:辛蒙
(院印)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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