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东检刑检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2203021968********,汉族,无职业,初中文化,户籍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街,现住址: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村**队。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8月31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6月1日20时许酒后驾驶鄂A*****号迈腾牌轿车,行驶至四平市铁东区北二纬十一马路交通岗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李某某血液酒精浓度139mg/100ml,经抽取血样送检,其静脉血液中检测乙醇含量为14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二)证人霍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三)书证:1.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2.李某某身份信息查询单;3.驾驶人信息查询单及行车证;4.李某某呼吸式检测单。
(四)鉴定意见:(四)公鉴(理化)字[2020]第242号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李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志辉
2020年9月24日
附: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原居住地;
2、本案卷宗壹册;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
5、四东检刑检量建〔2020〕130号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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