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双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一部刑诉〔2020〕14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82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双辽市,住**镇**委**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双辽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22日被双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双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10日下午13:49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吉C****7黑色现代小汽车,行驶到玻璃山镇堡石图委堡兴线时被交警查获,民警对李某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92mg/100ml,随即民警将李某某带至双辽市中心医院进行血液提取。经鉴定,李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9.9mg/100ml。李某某对鉴定结果无异议,对自己醉酒驾车的行为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案件来源、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人车合一照片、呼吸式酒精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血样保管说明、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前科劣迹证明、户籍证明、玻璃山镇**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2.证人许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再新
2020年9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原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名单1份;
6.光盘3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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