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19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51988********,汉族,初中肄业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镇**村**号,租住于合肥市庐阳区**花园**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1月2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刑事拘留,12月1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及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4日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酒后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合肥市新站区武里山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澥河路交口附近时,撞上道路中心隔离栏,致车辆及栏杆受损。后因群众报警,李某某被抓获。
经检测,李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78.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驾驶证、行驶证信息等;
2.被告人的供述;
3.证人朱某某证言;
4.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5.现场图、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珠
2020年2月18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电话号码:1515602****
2.案卷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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