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401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4200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镇**路**。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6日3时18分,被告人李某某醉酒(经鉴定,其血液样本中的酒精含量为197mg/100ml)无证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从博罗县园洲镇兴园路往汇园国际方向行驶驶入园洲大道时,与吴某某驾驶粤S1****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严重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认定,李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吴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小武
检察官助理:严文颖
2020年6月18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732983****;保证人张某某,联系电话1581258****。
2.案卷材料2册、光盘2张。
3.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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