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204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51X,汉族,初中,南城县**集团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住南城县里塔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南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8日被南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南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3日被南城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31日19时10分左右,被告人李某某饮酒驾驶赣F8A***小型轿车由南城县株良镇株良村往县城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株良镇株良村鸿润超市门口路段,因避让不及,其驾驶的车辆撞到前方的行人占某某,造成占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机构检测,李某某静脉血样中酒精含量为106.48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曾荣斌
检察官助理:费桃琴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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