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33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827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案发前系案发前系中国****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镇原县**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5月3日23时,酒后驾驶北京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甘M****6)行驶至北京市大兴区西红门镇金业大街46号五连环商务酒店处,后被查获。经检验,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2.5mg/100ml。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5月3日被传唤到案。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怡
检察官助理:胡洪森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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