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丰检三部刑诉〔2020〕1306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401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出生地江西省吉安市,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镇**村**号。2016年8月25日因吸毒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3年5月27日因酒后驾车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2018年1月18日因赌博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李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4日21时许,被告人李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车牌号为京N****5的灰色“东风”牌小型客车,行驶至本市丰台区程庄路大井桥北侧时被民警设卡查获。经检测,被告人李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09.1mg/100ml。
2020年11月4日,被告人李某某在案发地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丰北大队民警查获,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执法办案中心受案登记表,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表,现场检测报告书,驾驶证信息、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李某某身份证复印件,被告人李某某血样登记表,呼吸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被告人李某某驾驶的机动车照片3张,被告人李某某照片1张,车辆买卖协议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李某某轨迹信息查询表;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马某某、曾某某、刘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酒精检验报告;5.辨认笔录:证人王某甲、马某某对被告人李某某的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现场查获执法记录仪视频,呼吸酒精检测、抽血视频;7.其他证明材料:人口信息表,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李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李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彦霖
书 记 员 张雅萱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李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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