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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李某某危险驾驶案)_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剑阁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剑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231988********,汉族,高中文化,四川省剑阁县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7月22日被剑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剑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5日被剑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住剑阁县**镇**村**组**号。

本案由剑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5日晚上,被告人李某某在剑阁县**乡吃饭饮酒后,持未审验的B2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川******号小型轿车从**乡***向**镇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国道2365KM+700M处,被公安机关现场挡获。经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8.5mg/100ml,经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62.5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视频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剑阁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梁安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住剑阁县**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视频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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